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2013-02-07:遺產管理人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者,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轄區內一被繼承人於99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留有遺產,惟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6日指定,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於101年9月6日前辦理申請延期申報,惟遺產管理人遲至101年11月21日始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因已逾申請期限,該局否准遺產管理人延期之申請。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除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外,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被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者,此類案件,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遺產稅申報,而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2項僅延長3個月規定之限制。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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