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2013-02-21:父子間土地移轉訂定買賣契約,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支付價款,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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