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如何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延期申報規定,未檢附符合規定之文件致無法核准遺產稅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請檢具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正本暨影本,就近洽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請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

該局指出,辦理遺產稅延期申報應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另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應提示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臨櫃申請,如申請人為繼承人時,請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繼承人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繼承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若為書面申請,國民身分證正本部分,請提示影本)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現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加蓋繼承人印章。

(四)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台灣地區旅行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五)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9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其2人為繼承人,亦為甲君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100年3月2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由乙君或丙君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申請期限為100年3月2日以前,核准延期以3個月為限,故最遲須在100年6月2日辦理申報遺產稅。

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務必記得於規定申報限期屆滿前辦理延期申報,以避免逾期申報受罰。

士林稽徵所 李股長 (02)28315171分機25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5/31


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性質特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發票之規定將被取消,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轉各地區國稅局全面進行清查。

該局指出,過去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若未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都被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列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營業額是由國稅局予以查定,即使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其經營特色都是「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較多,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較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所以得免開發票;但國稅局實地查核時發現,不少知名「小吃店」、「連鎖或加盟店」其實已具大店戶規模,由國稅局查定的營業額往往達百萬元之譜,如只需按1%繳營業稅,與一般企業相比,顯然不公平,況如今二聯式收銀機普遍,且設備低廉,已足以替代手開發票。

該局近期為配合清查作業,已針對上開營業人挑出查定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清冊,提供各分局、稽徵所進行清查,只要符合下列五項條件之一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五項條件分別是:

1. 以連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陳春琴(07)7256600分機736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5/2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七九九號函說明二、(一)


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需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或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申報期間(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更正申報:

(一)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之人工申報案件:

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並列印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三)網路申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將正確的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二、申報期限截止後,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轉1550分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5/26


利用網路完成所得稅申報後相關注意事項及附件送件期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0年5月31日晚上7時截止收件(網路申報系統於同日午夜12時關閉),截至5月25日止,臺北市民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件數約占應申報件數6成,營利事業已完成所得稅申報件數則約占應申報件6成;提醒還未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報稅手續,並請多利用網路報稅。

該局指出,採用網路申報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不僅因為其具備簡單、快速、24小時不打烊的優點,而且不必在大熱天舟車勞頓到國稅局排隊等候,節省大家寶貴時間;不過該局特別提醒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仍須留意有無應行檢附之證明文件;分別就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網路申報後,有關附件之送件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

(一)列報之扣除額係依據網路下載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非依網路下載的金額,或申報扣除之內容非屬依網路下載而得的資料,以及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均應依規定檢附。可依列印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逐項核對、裝訂應檢送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一併於100年6月10日前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三)列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年滿20歲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時,必須檢附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在學、其他親屬同戶籍或監護人切結確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等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檢附者,所列報扣除額項目將無法審認,或依財政部訂頒標準逕行計算必要費用、成本或剔除扶養親屬等。

(五)採用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者,國稅局將進行稅款提兌作業,請確認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扣款,以免因存款不足無法提兌而致遭追繳稅款並加徵利息;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申報期間結束後,至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請於100年6月30日前,將已配賦收件編號及電子收件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尚需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寄(送)交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

(二)屬獨資合夥組織或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且無結算申報書內頁須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且未列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可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三)選擇至銀行臨櫃繳納自繳稅款或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如未符合前揭免送附件條件,應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四)上述須檢送申報書表、相關附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等,亦得以光碟片儲存掃瞄之電子檔案以代替紙本,寄(送)交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5/26


2011年5月24日 星期二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兩岸往來及通婚頻繁,有關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的免稅額時所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的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另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應填寫該證號,如果沒有統一證號者,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2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如:西元197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750527)請配合填寫,以順利申報並方便稽徵機關據以核認。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2011/5/24


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保母取得托育報酬課稅釋疑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自97年起實施「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後,受理發放補助金之雲林縣政府社會處依內政部兒童局函復規定,將相關托育委託契約書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等資料,通報該局雲林縣分局依法歸課保母之綜合所得稅。

近日收到該局雲林縣分局補稅通知的保母對核定稅額滋生疑義,該分局雖正值受理民眾申報巔峰期間,惟為服務納稅義務人並達到充分溝通,仍派主辦人員就納稅人不解之處面對面親切說明,並特別呼籲收到稅單的保母對核定稅額如有疑義,可於稅單所載限繳期間內持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該分局洽詢,或填具更正申請書併同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該分局查復。針對納稅人質疑該分局是全國唯一將保母報酬納入課稅的單位乙節,該局進一步說明,托育收入因係取自免開具扣繳憑單之個人僱主,所得人常會疏忽而漏將該筆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前已有其他國稅局依通報資料於99年間就該等收入發單課徵所得稅,該分局並不是唯一核稅發單之機關。惟該局同時表示,會以同理心儘速彙集保母對取得托育報酬而遭歸課綜合所得稅所存疑慮及相關問題,研議合法合理之課稅方式,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民眾若對上述保母托育報酬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定年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5/5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放寬申請更正原因及期限

為解決廠商雖能舉證進出口報單係申報錯誤,並未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但因非顯然錯誤或已逾6個月而不准更正報單之爭議,財政部於100年4月22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03060號令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由海關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例外處理。

關稅總局表示,依修正前「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須有筆誤誤繕漏列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況,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始得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惟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第6項及第7項規定,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如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必要更正之情況,即得向海關申請更正,爰修正該項得申請更正報單之事由。

又為避免海關放寬報單更正之期限致申請人怠於及早提出申請,增加報單資料之不確定性,造成業務執行之困擾。因此,原則上仍維持現行規定,應於6個月內提出申請,惟申請人確能證明申報錯誤致影響其權益及後續帳務正確性,經海關查核屬實者,宜例外彈性處理,爰增訂第7條但書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俾符實際需求。

對於本次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如有任何疑問,關稅總局設有專線02-25505500轉2921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梁瑞聰 (02)25507837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5/4


納稅義務人以配偶名下之自用住宅借款,其由本人所支付之利息應夫妻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桃園訊)桃園市張先生問:本人以登記在配偶名下自用住宅房屋借款,99年與配偶離婚,離婚後仍繼續由其支付借款利息,今年在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登記在配偶名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須納稅義務人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張先生99年度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仍可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0年度起因不可再與離婚配偶合併申報,若仍支付利息,也不能再列舉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03-3396789 分機1285 賴秋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5/4


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更正問題已獲修法解決

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囿於規定,無法更正問題,業經財政部於上(4)月22日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7條第9條規定,獲得解決,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及避免產生本辦法限縮母法規定之疑慮,修正該辦法第2條,明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二、配合上揭條文之修正,於該辦法第7條第9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進、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期限之例外規定,俾符實務需求。

該辦法第2條修正前規定,須有筆誤誤繕漏列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況,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始得向海關申請進、出口報單更正,惟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第6項及第7項規定,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如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必要更正之情況,即得向海關申請更正(例如:報運出口後買方因故變更,報單上原記載買方名稱與嗣後之事實不符而需更正),為避免產生子法限縮母法規定之疑慮,爰修正第2條第1項規定。

另財政部考量類此案件申請原因、態樣繁多,若申請人確能證明申報錯誤致影響其權益及後續帳務正確性,經海關查核屬實者,宜例外彈性處理,爰於該辦法第7條及第9條增訂但書規定,由海關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符合例外處理之要件,俾符實際需求。

林佳麗 (02)24202951分機6110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5/3


遺產管理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時,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財政部今日核釋,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遺產稅及罰鍰,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之責。

財政部指出,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並非取得遺產之人,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僅係形式上納稅義務人,如其有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罰鍰後,本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應免對遺產管理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如此,第三人於考慮接受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時,可免於需以其固有財產負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顧慮。

陳科長思元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1/5/3


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惟如親屬關係已於死亡前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A君於99年9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7年底贈與配偶šš君現金5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經查得被繼承人A君與其配偶B君於98年間因個性不合,已協議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應熟悉各稅法相關規定,並注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免喪失合法稅捐減免之權益。

03-3396789分機1447 黃雪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