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廠商雖能舉證進出口報單係申報錯誤,並未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但因非顯然錯誤或已逾6個月而不准更正報單之爭議,財政部於100年4月22日以台財關字第10005903060號令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7條及第9條,由海關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例外處理。
關稅總局表示,依修正前「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須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況,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始得向海關申請更正進、出口報單,惟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第6項及第7項規定,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如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必要更正之情況,即得向海關申請更正,爰修正該項得申請更正報單之事由。
又為避免海關放寬報單更正之期限致申請人怠於及早提出申請,增加報單資料之不確定性,造成業務執行之困擾。因此,原則上仍維持現行規定,應於6個月內提出申請,惟申請人確能證明申報錯誤致影響其權益及後續帳務正確性,經海關查核屬實者,宜例外彈性處理,爰增訂第7條但書及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俾符實際需求。
對於本次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如有任何疑問,關稅總局設有專線02-25505500轉2921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梁瑞聰 (02)25507837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5/4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放寬申請更正原因及期限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