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表示,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囿於規定,無法更正問題,業經財政部於上(4)月22日修正「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2條、第7條及第9條規定,獲得解決,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及避免產生本辦法限縮母法規定之疑慮,修正該辦法第2條,明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
二、配合上揭條文之修正,於該辦法第7條、第9條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進、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期限之例外規定,俾符實務需求。
該辦法第2條修正前規定,須有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況,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始得向海關申請進、出口報單更正,惟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第6項及第7項規定,為確保文書之真實性,如有錯誤須更正或與事實不符有必要更正之情況,即得向海關申請更正(例如:報運出口後買方因故變更,報單上原記載買方名稱與嗣後之事實不符而需更正),為避免產生子法限縮母法規定之疑慮,爰修正第2條第1項規定。
另財政部考量類此案件申請原因、態樣繁多,若申請人確能證明申報錯誤致影響其權益及後續帳務正確性,經海關查核屬實者,宜例外彈性處理,爰於該辦法第7條及第9條增訂但書規定,由海關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符合例外處理之要件,俾符實際需求。
林佳麗 (02)24202951分機6110
財政部關稅總局 2011/5/3
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更正問題已獲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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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門公司是出口商但買方因報關行疏失誤打成別家公司 請問修法後對此問題有比較簡易的方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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