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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2013-12-30:透過通路商回溯追查產製酒商申報情形,查獲短漏報出廠數量,予以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健全菸酒市場公平合理競爭及遏止劣酒低價銷售,以維護國人健康,該局於102年度運用電作系統進行挑檔,產出菸酒稅產製廠商之菸酒稅、營業稅及營所稅報繳資料,並透過連鎖零售商(量販店、超商等)現場查察銷售酒商所產製之酒品情形,藉由其通路經銷商(進方)回溯追查酒品產製廠商(銷方)是否有申報異常,經查獲酒品產製廠商短漏報酒品出廠數量,乃予以補徵菸酒稅、營業稅本稅及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項查核作業發現產製酒商短漏報菸酒稅,經歸納有以下幾種態樣,提醒廠商應誠實申報繳納菸酒稅,以免受罰:
(一) 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經銷商採購及零售商販售數量異常。

(二) 申報完稅出廠數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用量異常。

(三) 未辦理產品登記即出廠銷售。

(四) 以低於菸酒稅價格銷售菸酒產品。

(五) 抽驗酒精成分與標示不符。

該局指出,未來該局將加強運用國稅資料庫菸酒稅、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資料,進行跨稅目比較分析,透過跨稅目資料蒐集,相互勾稽追查上下游產製、銷售各階段營業人繳稅情形,以遏止產製酒商逃漏菸酒稅。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及開立統一發票,致有短漏報菸酒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芳質 04-23051111轉73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2/30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本日發布解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上述標示規範將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於市面上查獲本規範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者,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財政部籲請國內酒業者注意遵守。

員旭潔 02-23228350

相關附件:

    101年3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 2012/3/26


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財政部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規定,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該部近日針對上開92年令發布補充解釋,明定該釋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應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因此,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符合上開「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規定,故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部分,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既非作為調製「酒」之用,即不符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應免徵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得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檢附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據以適用免稅規定。

倪科長麗心(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1/12/29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 北區國稅局抽驗市售酒品

(桃園訊)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其他酒類及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等。北區國稅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是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該局進一步表示,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之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的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前項查核作業,該局業已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該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

白麗娟 03-3396789分機146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11/18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菸酒稅廠商因凡那比颱風造成之損失,可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那比颱風襲台,豐沛雨量造成南部地區災情頻傳,國稅局提醒本轄菸酒稅廠商,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有遭受損害或滅失致無法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災害損失之報備,俾憑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存放在倉庫、或運送過程中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凡那比颱風強風豪雨造成損壞、變質無法銷售情形時,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儘速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4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公布

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於本(1)日公布。該條文係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臺幣(下同)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及進口料理米酒。

財政部指出,為維護國民健康,確實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爰將現行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日後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料理米酒之安全。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拿來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醋、味醂等置於調味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財政部賦稅署 2010/9/1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應稅菸酒移運非未稅倉庫者,視同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菸酒稅甲廠商,於95年度產製並未稅出廠「酒精成分12度之紅葡萄酒及白葡萄酒」等酒品計1萬多公升,經法務部調查局及國稅局查獲,除遭補徵菸酒稅100餘萬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甲廠商不服,主張系爭葡萄酒於裝瓶裝箱後,發現此批產品已變質為醋,遭委託商退貨而堆置於A倉庫,該產品已不含酒精成分,自無須依菸酒稅法課徵菸酒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規定,菸酒於出廠時,應先行完稅,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在酒品上標示其品名、種類及酒精度等資料,顯見甲廠商係以產製酒品為目的,縱使系爭酒品於出廠後發現有變質之情形,亦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准後,再行辦理退稅之事宜。惟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出廠時未依規定完稅,復將收回部分之系爭酒品移運至A倉庫,該A倉庫亦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為未稅倉庫,是系爭酒品既移運出廠,依規定即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呼籲,轄內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繳稅款外,尚須按漏稅額處1至2倍罰鍰,得不償失。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1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菸酒稅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現已放寬為30日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發布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已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後之菸酒遭受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由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對於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之期限,已由災害發生後15日內放寬為30日內。基於便民及衡酌同一災害事實之報備期限宜予一致,財政部因此修正放寬菸酒稅稽徵規則有關災損報備期限規定,以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請。

該局提醒廠商,如有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時,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6-2298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15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財政部為健全酒品產銷秩序,維護消費者安全需要,訂定「99年度使用及銷售酒品專案查核計畫」

為加強查察餐飲業者以「酒品」料理作為之食品及該酒品之衛生,及傳統雜貨店、傳統市場等場所銷售酒品之工作,依「財政部99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所列查緝重點工作,訂定「99年度使用及銷售酒品專案查核計畫」,並分上、下半年執行辦理方式如下:

(一)查察對象:
 
 1.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
 
 2.傳統市場、黃昏市場、夜市。
 
 3.五金大賣場。
 
 4.飯店、餐廳及薑母鴨、羊肉爐、燒酒雞、牛排館等餐飲商店。
 
 5.外膾業者。

(二)查察時請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積極宣導業者使用合法酒品或財政部認可標有優質「W」標章之酒品。

(三)餐飲業者以「酒品」料理作為之食品,而販賣食品者,如飯店、餐廳及薑母鴨、羊肉爐、燒酒雞、牛排館等餐飲商店,由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及消保官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稽查。地方菸酒主管機關協助查察。

(四)查察時如發現來路不明或價格偏低顯不合理之酒品者,如涉及不法,由菸酒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如涉嫌逃漏稅捐,則請當地國稅單位處理。

財政部再次提出呼籲消費者,針對來路不明或價格不合理偏低之菸酒,切勿購買以維護身體健康,並對於違法案件,請勇於提出檢舉,使不法之取締與防範,達到由全民共同監督之目標。

違法菸酒檢舉專線,請撥財政部免付費專線0800-867890,每案最高可領取新臺幣480萬元的獎金。並請大家拒絶購買非法私劣菸酒。

魏世明(049)2351533
財政部國庫署 2010/5/6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執行酒品市面稽查時發現某酒莊產製釀造酒市售標示容量與核准產品登記容量不符,該產製廠商,涉嫌申報不實,除補徵菸酒稅外,還要遭受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出廠之釀造酒類、蒸餾酒類、再製酒類、料理酒等各類酒中含有糧榖類、水果類、蜂蜜、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鹽及其他食品添加物或於製造完成之酒中添加之人蔘、鹿茸、梅果粒、竹炭、奈米黃金等,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內含添加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該局特別呼籲轄內菸酒稅產製廠商產製各類酒品,其課稅容量單位應以含添加物之總容量為基準。產製廠商已核准登記之酒品如有未依前揭基準申報繳納菸酒稅,而以扣除內含添加物後之容量申報繳納菸酒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辦理產品變更登記並自動補繳應納菸酒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仍應併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29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鼓勵菸酒稅廠商依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捐

代轉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通知:

主旨: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鼓勵菸酒稅廠商依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捐,中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於今年選案查核前訂定輔導期間,檢附「菸酒稅違失態樣檢查表」請菸酒稅廠商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帳證是否已依規定報繳,若因疏忽致短、漏報菸酒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說明:

一、輔導期間自99年1月1日至99年3月31日。

二、若對菸酒稅申報等相關事宜尚有疑義,請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菸酒稅承辦人,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依據中區國稅三字第0990025921號函辦理

附件: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逃漏菸酒稅-微罪只罰1萬元

未辦登記即販售菸酒商品,或未保留帳簿憑證,遭稅捐機關裁罰的金額,即日起要「分級了」。財政部已依逃漏情節不同,重新訂定菸酒稅裁罰金額,情節重大者最高裁罰2.5萬元,不僅較現行稅法減罰一半,微罪案件罰款也較以往下降。

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者,依法可處最低1萬元,最高5萬元罰款,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裁罰金額雖適度調降,但財政部並未審酌違章情節程度不同,一律處以2.5萬元的行為罰款,已對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形成不公平。

財政部考量納稅人逃漏菸減稅捐因程度與情節不同,確實不宜按同一標準處罰,已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起生效實施。

過去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均按2.5萬元處罰的違章行為,在修正後的裁罰倍數標準中,已改採分級處罰,包括:

一、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或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其所產製的菸酒尚未出廠者,處1萬元罰鍰; 所產製菸酒若屬未稅出廠者,則處2.5萬元罰款。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若未涉有短漏菸酒稅者,處1萬元罰鍰;所產製的菸酒未稅出廠者,按查獲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同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罰1.5萬元,一年內經第二次查獲,罰2萬元,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查獲,處2.5萬元罰鍰。

三、產製廠商未依菸酒稅法第11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處1萬元罰鍰,之後按通知補正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

經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1.5萬元罰鍰,經第二次及以後各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2萬元罰鍰。

【2009/12/06 經濟日報】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籲請民眾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價格不合理的菸酒產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菸酒產銷秩序,保障消費安全,籲請民眾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價格不合理的菸酒產品並勇於檢舉。
該局說明,菸品健康福利捐自98年6月1日起調漲,以每包20枝香菸為例,應繳納之菸品健康福利捐由10元調漲為20元,另應繳納菸酒稅11.8元及5%營業稅(不含健康捐),如屬進口菸品尚需課徵進口稅等。換言之,國產香菸每包成本應不低於32元,進口香菸每包成本應不低於35元。民眾於坊間購買之菸品如低於上開價格,很可能是涉嫌逃漏稅捐、來路不明之私劣菸品,對消費者健康將產生危害。
該局提醒消費者,若有發現疑似不良非法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菸酒免付費檢舉專線為0800-867890),共同打擊不法,以維護消費安全,並籲請業者勿產製或販售私菸、私酒,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簡小姐 (02)23113711分機17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07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蒸餾酒稅額調降,菸酒業者如何申請退稅?

  蒸餾酒稅負自6月1日起調降,而在5月底前已進口或出廠之滯銷酒品,大部分業者對如何申請退稅,心有疑義?
 國稅局特舉例說明,5月底前出廠一瓶酒精20度0.6公升裝米酒應繳菸酒稅額為111元,但在6月1日後依每度酒精2.5元計算僅需負擔30元菸酒稅,業者如果5月底前已出廠送到已稅倉庫或零售商處而尚未出售之滯銷酒品,可由原繳納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退稅,而退稅方式有兩種,依原菸酒稅法規定滯銷酒品,可按銷貨退回方式退運回廠,經核准後全額退稅;但本次降稅措施,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滯銷酒品可在原地不動,而由原繳納人依5月31日止之滯銷酒品帳載數目,以銷貨折讓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差,但業者所取得之退稅,應轉予零售商並取得零售商之銷貨折讓證明單入帳,如此零售商進貨成本降低,雖是5月底前出廠酒品,仍然可以按降稅後價格銷售,也就是說降稅利益完全由消費者享受。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為防杜業者以不實存貨數量及非滯銷存貨,向國稅局申請溢退或冒退菸酒稅情事,及為促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將於網站上公告核准退稅產製廠商、進口商、退稅產品名稱及金額供消費者查詢及申訴。各地區國稅局也已共同研訂退稅查核細部計畫追蹤查核,如有查獲溢退冒退情事,除應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列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上述退稅申請原則上先以業者申報資料書面審核退稅,故業者應自行審視存貨數量是否真實及是否為滯銷存貨,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3


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庫存蒸餾酒下月退稅

包括米酒在內的蒸餾酒稅將自6月1日起降稅,財政部表示,銷售已稅蒸餾酒的業者,可以「滯銷存貨」,由產製廠商及進口商自6月1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昨(28)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自6月1日起調降蒸餾酒課稅,改按酒精度每度課徵2.5元酒稅。米酒稅額將從現行每瓶111元大幅下降,以22度紅標米酒為例,酒稅將只有33元。
財政部並強調,依據今年4月16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蒸餾酒稅下降後,台灣菸酒公司銷售每瓶0.6公升的米酒價格將不超過50元。
因應降稅,並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財政部亦已研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8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明定銷售已稅蒸餾酒的營業人可退稅。
營業人可依據5月31日滯銷存貨的帳載數量,由產製廠商及進口商自6月1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銷貨統一發票、進口證明書、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及進銷存帳載資料影本,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2009/05/29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媒體報導「因免稅菸酒起衝突,海關幹部與旅客互告」,台北關稅局提出說明

台北關稅局表示,本(98)年4月11日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70班次飛機自香港入境桃園國際機場之本國籍呂姓旅客,其托運行李經X光掃描後,認為有進一步查驗之必要,乃將行李移至紅線檯受檢,經查驗所攜物品除塘石粉外,另有香菸6條及酒2瓶,除免稅限量香菸1條、酒1瓶當場驗放外,餘超量部分,菸4條、酒1瓶應予課稅,另香菸1條應辦理存關。惟該旅客不服海關依規定課稅及存關之處理,當場大肆咆哮,口出穢言辱罵執勤之女性關員,經現場執勤主管及安檢人員制止,該旅客均置之不理,且拉扯現場主管衣物。現場當班編審立即介入處理,請其稍事休息,待旅客心情平靜後,再做進一步溝通與說明,事經該旅客以平順及歉意的心情向執檢關員道歉後離去。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限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可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財政部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目前,本案該旅客已對關員提出告訴,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該局將靜待司法調查。該局表示,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該局將加強執勤關員勤前教育及情緒管理以提升服務品質;同時,為確實還原通關現場,擬增購錄音筆(含錄音及錄影),以維護旅客及關員權益。該局籲請入出境民眾,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4/17


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調降米酒酒稅財政部展現大魄力維護健康拒絕私劣酒

財政部為解決多年來米酒稅負不合理而衍生私劣米酒危害國民健康問題,日前擬具「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草案,在符合WTO架構下,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課稅,經報奉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於今(16)日召開會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附帶決議,降稅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紅標米酒每瓶售價不得超過50元。本次修法完成後,臺灣菸酒公司紅標米酒售價將可由現行每瓶180元,大幅調降為約50元,至其他蒸餾酒類之酒稅亦將同時調降,將有助於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大幅減輕民眾負擔,同時降低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可達成保護消費者飲酒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之效益。
「菸酒稅法」施行前之83年至85年間米酒之年平均銷售量約2.1億瓶,「菸酒稅法」施行後,依照我國加入WTO之套案承諾,自92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每公升課徵菸酒稅185元,每瓶0.6公升之米酒即須負擔酒稅111元,因此,合法米酒市價即達180元,致不法業者有利可圖,衍生私劣米酒問題,合法業者製造出廠量更由原先之2.1億瓶大幅下滑至每年約750萬瓶,僅達「菸酒稅法」施行前銷售量之3.6%。財政部有感於私劣米酒,有損國民健康,爰主動參採日、美、英、法等國之蒸餾酒稅制,將我國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
財政部為澈底有效打擊私劣酒,已另提出「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其中特別加強對酒精、私劣菸酒與菸酒業者之管理,期健全菸酒產業秩序。此外,並已於本年3月間訂定「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將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關稅總局等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加強查緝取締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以期從制度面及管理面全面打擊不法,健全菸酒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飲酒安全。
員旭潔 02-23228355
                         財政部國庫署 98/04/16


2009年3月31日 星期二

進口菸酒申請報廢監毀退稅,請記得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進口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欲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銷毀者,應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俾利日後關稅局辦理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邇來發現不少進口業者,直接以網路上傳之進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會同銷毀案件,惟該進口報單未經關稅局核章證明已經完納上述稅捐,將無法申請退還。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業者如無法證明欲銷毀之菸酒已經完納稅捐,將無退還原納稅捐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進口菸酒業者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經報關進口之菸酒應先向關稅局申請進口證明書留存,俾利日後作為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之證明。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30


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財政部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措施

財政部為維護菸酒市場秩序,降低私劣菸酒對稅收及菸酒市場所造成之衝擊,並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乃依據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財政部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以加強查緝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
本項計畫具體策進作為:
(一) 查緝人力方面,由本署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警察,並實際督導地方政府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菸酒相關業者執行本計畫之查緝、宣導工作。
(二) 查緝重點工作:
1、國內酒製造業者產銷帳證選案查察。
2、國內酒精製造業者產銷帳證查察。
3、酒精販賣業者查察。
4、進口未變性酒精流向查察。
5、市面販賣酒品衛生之抽檢。
6、市面販賣低價酒品查察及勾稽。
7、市面販賣低價菸品查察及勾稽。
8、低價菸品進口業者帳證查察。
9、進口變性酒精流向之選案查察。
(三) 強化宣導工作,由本署負責辦理菸酒查緝業務宣導事宜,財政部賦稅署負責辦理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事宜,重點項目如下:
1、業務宣傳資料方面,除每月發布查緝績效外,將製作宣導短片不定期於有(無)線電視播放,並送請各地方政府利用各種場合,加強宣導菸酒管理法令。
2、多管道宣導方式,以加強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宣導,冀透過高密度、多管道宣導,提升民眾菸酒消費意識,並瞭解政府所作的努力。
3、配合業務需要主動安排媒體專訪,遇有查緝事件及新聞事項時,主動安排媒體實地採訪並發布報導查獲重大違法菸酒及逃漏菸酒稅案件或專題報導。
財政部對本策進計畫各執行機關執行成效,將定期考核及檢討,作為後續查察努力方向,期建立查緝機制,有效運用各查緝機關人力及資源,逐步達到杜絕私劣菸酒品產製、販售,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目標。
截至98年度2月底止查獲私劣菸170.36萬包,私劣酒12.1萬公升,較去年同期私劣菸增加160.90萬包,私劣酒增加7.43萬公升。另財政部針對市面上逃漏菸酒稅之低價米酒,及走私菸品等不法行為,將依據本策進計畫加強查緝,以落實政府取締非法決心。
財政部為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再次呼籲提醒民眾,不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並對違法案件勇於提出檢舉,使不法之取締與防範,人人有責,以達到由全民共同監督之目標。
菸酒檢舉專線是0800-867890,請大家支持優質的合法菸酒,拒絶非法劣質菸酒。
柯國貞 049-2332295
                       財政部國庫署 9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