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逃漏菸酒稅-微罪只罰1萬元

未辦登記即販售菸酒商品,或未保留帳簿憑證,遭稅捐機關裁罰的金額,即日起要「分級了」。財政部已依逃漏情節不同,重新訂定菸酒稅裁罰金額,情節重大者最高裁罰2.5萬元,不僅較現行稅法減罰一半,微罪案件罰款也較以往下降。

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者,依法可處最低1萬元,最高5萬元罰款,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裁罰金額雖適度調降,但財政部並未審酌違章情節程度不同,一律處以2.5萬元的行為罰款,已對情節輕微的違章案件形成不公平。

財政部考量納稅人逃漏菸減稅捐因程度與情節不同,確實不宜按同一標準處罰,已重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自即日起生效實施。

過去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均按2.5萬元處罰的違章行為,在修正後的裁罰倍數標準中,已改採分級處罰,包括:

一、未依菸酒稅法第9條第10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其所產製的菸酒尚未出廠者,處1萬元罰鍰; 所產製菸酒若屬未稅出廠者,則處2.5萬元罰款。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若未涉有短漏菸酒稅者,處1萬元罰鍰;所產製的菸酒未稅出廠者,按查獲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同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罰1.5萬元,一年內經第二次查獲,罰2萬元,一年內經第三次及以後各次查獲,處2.5萬元罰鍰。

三、產製廠商未依菸酒稅法第11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處1萬元罰鍰,之後按通知補正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包括:

經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1.5萬元罰鍰,經第二次及以後各次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辦理,處2萬元罰鍰。

【2009/12/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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