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星期五

對核定稅額不服-獨資合夥可復查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獨資、合夥組織只需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用真的繳納稅金,但公司擔心會影響日後復查的權益,財政部昨(3)日釐清,若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不服,可以申請復查。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表示,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雖然不用繳納營所稅,但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如有不服,應於收到營所稅核定通知書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店家可以免繳營所稅,而是由稽徵機關核定盈餘總額後,直接對資本主或合夥人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獨資、合夥組織卻還是要先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並繳納營所稅款後,作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所稅可扣抵稅額。許虞哲解釋,「等於是公司端課了稅,但到個人稅階段又要退稅,對於徵納雙方來說都是負擔」。

根據財政部統計,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事業,繳納營所稅後,約有84.24%會在綜所稅時退還給資本主或合夥人,因此賦改會決議簡化稅務行政作業,獨資、合夥組織還是要辦理營所稅的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但不用繳納營所稅款,財政部會直接將申報或核定的營利所得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以解決先繳後退的問題。

許虞哲也強調,獨資、合夥組織雖然不用繳納營所稅,但應有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假設對於稽徵機關的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所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被國稅局核定所得額者,也可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2009/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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