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無償出借房屋-免稅有三要

台中市吳老先生問:房屋無償出借他人(所細16)應符合什麼條件?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房屋無償出借給他人,須符合以下三條件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1、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


2、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


3、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到法院辦理公證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2009/12/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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