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逾期繳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雖提起訴願仍應加徵滯納金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限繳期限繳納半數者,雖依法提起訴願,惟仍加徵滯納金

該局又表示,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而稅捐稽徵法第20條復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雖已依法提起訴願,惟有關稅法既無提起行政救濟而逾限繳納稅款案件得免加徵滯納金之例外規定,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繳納稅捐,避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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