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林小姐問:原經營的早餐店因租約已到期,將遷址繼續營業,不知是否應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林小姐營業登記的營業地址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辦理變更登記,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並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因此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補辦有關變更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2009/12/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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