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贈與人未繳-受贈人恐得自繳贈與稅

依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人,不過若受贈人接獲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不要太訝異,可能是因為贈與人沒有合法繳納贈與稅

南區一位王先生上個月時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單,但他未曾贈與過財產給任何一個人,事後王先生想起,去年祖父曾經贈送他一棟透天樓房,但王先生認為他非贈與人,國稅局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贈與稅,是不是找錯課稅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確實獲贈祖父名下僅有的一棟透天樓房,雖然南區國稅局先對王君的祖父寄發贈與稅單,但王君祖父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也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由於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欠稅,國稅局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指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或是死亡時有贈與稅尚未核課,都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納稅義務人

因此,若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要以為國稅局就課不到稅,受贈人還是要負起繳稅的義務。

【2009/12/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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