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未開憑證-最多罰百萬

立法院昨(15)日院會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未依法取得保存開立憑證等,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稅捐稽徵法草案中「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修法條文第44條,增訂企業若未依法取得保存開立憑證,行為罰鍰限制不能超過100萬元,將有九成涉案企業受惠,罰款下降。

現行法規定,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以5%為罰鍰。財政部統計95年至97年間,罰金為24.8億餘元,當中超過100萬元個案占了約90%,因此增訂罰緩以100萬為上限,符合比例原則,不會因為違章行為遭受政府部門施以過當的處罰。

再者,修法通過稅捐在一定金額下,免退稅免補稅免移送強制執行,可節省稽徵成本、退補稅作業及提高欠稅案件執行效益。

在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課稅或處罰的證據,落實稅捐調查的正當程序;設置場所處理陳情及解答稅務問題暢通徵納雙方的溝通管道等。另外,也通過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同時須經稅式支出評估,避免政府財政缺口擴大、租稅優惠浮濫。

【2009/1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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