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學校徵免營業稅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私立學校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非屬招商承包而出租宿舍予學生及教職員工等提供勞務行為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養勞務學校幼稚園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政府委託代辦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公私立學校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公私立職業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各級學校向外承租房屋非屬招商承包供作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向師生收取之相關費用及學校承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縣市職業訓練中心委外之職業訓練,辦理職業訓練服務取得之收入,係使用該校現有師資、設備,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所稱「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於「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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