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釋疑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該局又表示: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2/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