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藝人著作權契約-公布範本

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演藝環境,智慧財產局日前首度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契約內容明訂表演人員著作權授權著作權讓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台灣演藝人員合理權益。

智財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演藝人員除受僱於公司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其表演擁有著作權。因此,為了保障台灣演藝人員權益,智慧財產局制訂此契約範本共分為「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型,並包含目前各類型演藝表演型態。

授權契約範本部分,智財局特別明訂著作權歸屬暨授權方式授權區域及期限和報酬與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

【2009/12/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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