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演藝環境,智慧財產局日前首度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契約內容明訂表演人員著作權授權與著作權讓與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台灣演藝人員合理權益。
智財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演藝人員除受僱於公司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其表演擁有著作權。因此,為了保障台灣演藝人員權益,智慧財產局制訂此契約範本共分為「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型,並包含目前各類型演藝表演型態。
授權契約範本部分,智財局特別明訂著作權歸屬暨授權方式、授權區域及期限和報酬與支付方式等相關規定。
【2009/12/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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