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無交易金額之統一發票,不能兌換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開獎了,莊小姐一大早就前往郵局,想要兌領發票中獎獎金,可是郵局說發票上無交易金額,不能領獎,這是為什麼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有10種不適用給獎情形,除了


1.發票上交易資料模糊不清


2.無法辨認


3.發票上未加蓋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可由開立發票營業人加註及蓋章證明,再核發獎金外,


4.無交易金額之發票,因不符合給獎規定,亦不能兌領獎金,經常造成發獎郵局與消費者間之爭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無交易金額發票,包括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或持商品禮券(銷售禮券時已開立發票)向營業人兌換商品等,如僅有上開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或另補足差額者,倘取得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因發票上並無交易金額,則無法兌領中獎獎金。

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僅為兌換退費之情形,則營業人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為避免引發兌獎爭議,影響消費者對營業人之印象,請營業人務必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07)7256600分機736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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