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承租格子商店-得繳營業稅

格子商店」承租經營者,最近半年平均銷售額達到8萬元時,財政部強制規定承租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者,銷售貨物按1%課營業稅;逾20萬元者需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昨(9)日針對近年流行的「格子商店」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做出明確規定,所謂格子商店市面上不少出租人擁有一間店,在牆上分隔成一個個格子,可以租給不同的賣家,承租格子商店銷售貨物的承租人,最近半年的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者,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其餘業者都要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設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給承租人銷售貨物,並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銷售帳務管理費的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均需課稅。

格子商店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財政部指出,目前依法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但鑑於承租人銷售的貨物特性,多屬單價低、數量不多且流動率極高的商品,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即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

格子商店每月銷售額8萬元的營業登記申辦門檻,採取二種計算方式,包括:

一、承租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每處銷售額不予併計,需個別地點每月銷售額達8 萬元時,才需分別辦營業登記。

二、承租人若在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應併計各個格子的銷售額,若合計達到8萬元,即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表示,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在收取租金或受託代銷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2009/12/10 經濟日報】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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