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10元員工分紅配股-到月底為止

【王信人/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昨天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即將於今年1231日落日,因此,只限12月31日以前所發放的員工分紅配股,才可用「面額10元」報為所得。

公司今(98)年度盈餘必須在明(99)年開過股東大會之後才能分配,已來不及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落在99年1月1日以後發放,如此一來,周賢洋表示,回歸適用所得稅法,依時價課稅,時價為「股票交付日」的收盤價,而「交付股票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的增資,取得的員工分紅配股,採面額課徵所得稅。並依據最低稅負,可處分日次日的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再減免稅額600萬元,剩餘的所得要補繳最低稅負。

「可處分日」意思是若指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工商時報 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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