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稅務快訊/已死亡親屬-不可列報扶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甲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96年已死亡的扶養親屬乙君,經該分局查獲違章事實,除向甲君補稅2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甲君不服,稱乙君雖為96年死亡,因不知不可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列報其免稅額,且送交申報書時,收件人員未立即告知,其情可憫,願意剔除補稅繳清應補稅額,不應裁處罰鍰等。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但對應申報課稅的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2009/1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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