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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延長至109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因應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下列相關作業期間亦配合調整: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於應繳納期間內得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亦無須提供擔保,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說明如下:
一、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訂有審核原則:
(一)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二)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辦
1.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申報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申報系統選擇以「現金或票據」(綜合所得稅)或「非線上繳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稅方式,點選「申報資料上傳」鈕完成申報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2.納稅義務人透過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選取「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確認送出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3.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4.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班證明文件)可透過系統上傳;於申辦時未檢附附件者,可先完成線上申辦,於事後再利用系統線上補送附件。


(二)非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得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個人或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機關團體)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同時鼓勵民眾可利用網路申報取代親至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多用網路 少走馬路」不僅省時便利,亦可避免人潮聚集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徵收科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5-11


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多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作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在申報期限6月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繳稅方式選擇「非線上繳稅」並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按「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申請。


其他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1.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再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或2.臨櫃或3.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1)臨櫃、(2)傳真或(3)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務資訊科 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5-04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受疫情影響展延至6月30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迄今尚無減緩趨勢,為分散申報人潮,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公告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限至6月30日,以減少群聚申報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根據以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經驗,5月1日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報稅人潮最多,申報期間每逢周一及周五人潮亦較多,今年申報期間延長為2個月,請民眾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以免等候時間過長而有群聚風險;此外,該局為免民眾等待設有線上取號服務,民眾可以手機或電腦上網預約,於預約時間才前往申報,可避免人潮擁擠。另外該局為申報民眾安全,今年採取快篩單向分流措施,並將申報場所拉到戶外,並配合中央防疫指揮中心規定採管制申報人數及安全社交距離申報環境,希望民眾配合,以維護自身安全。


該局另補充,符合稅額試算的民眾,如屬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清稅款,即完成報稅;如屬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採用網路或電話辦理回復確認,5分鐘內即可輕鬆完成報稅。不適用稅額試算的民眾,可自行在家以1.自然人憑證、2.「健保卡及密碼」、3.電子憑證或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及5.「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所得、扣除額及辦理108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免到國稅局人擠人,降低群聚申報風險。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儘量在家自行申報,今年該局特別規劃電話秘書新制,民眾自109年4月17日起如有任何問題,不論稅務或系統操作,皆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由專人解答及輔導申報;另外,該局特別製作1.網路申報操作流程、2.稅額試算線上登錄、3.四大超商列印查詢碼、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註冊等短片,放置Youtube等社群網站,民眾只要輸入關鍵字-「北區國稅局」查詢即可隨時觀看,請多多利用。


審查二科 賴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04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等如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得展延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因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未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若因前揭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其展延繳納及申報期限詳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9年3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義務人甲君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同年3月23日)起10日內,即同年4月1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甲君於該申報繳納期限內接受隔離治療,則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20日至同年4月21日,如甲君於該展延屆滿日(4月2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至同年4月30日隔離治療結束,則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展延20日至同年5月20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符合展延條件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期,由轄區稽徵機關在繳款書上加註展延繳納文字,以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


  展延扣繳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5


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因新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已公告個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3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4月15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4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5月15日;但吳君如於5月19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6月8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