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106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則原負責人張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6年8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7月1日至7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陳君應於9月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8月1日至8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倘該獨資商號屬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原負責人如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時點,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張興東 04-23051111轉8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8-07
2017年8月7日 星期一
2017-08-07:獨資商號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營業人經核准暫停營業,申請註銷案件,仍請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查營業人經核准暫停營業期間,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申報,惟如於停業期間申請註銷案件,仍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通知 2010/8/6
(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0990014932號)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註銷營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營業人常因遺忘申報而遭受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註銷時應注意營業稅之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9/30
99010801A:詳上述內容。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時,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當期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填具停業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當期營業稅額之申報期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時(前)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申請暫停營業,應於次期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雖申請暫停營業時得暫免申報營業稅;但營業人停業後常遺忘申報而遭處罰,籲請營業人於申請停業時注意申報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