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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2017-03-04: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適用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所以像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僱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則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僱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或受僱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林瓊雯(04)23051111轉62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3-04


2016年9月8日 星期四

2016-09-08: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對於「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是否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另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依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規定,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上揭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規定,個人取得廢機動車輛之回收獎勵金,亦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洽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大同稽徵所 王股長 (02)2585-3833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9-08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2015-07-17: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徵免所得稅規定

黃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所發放薪資,是否需列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例如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黃先生於工作時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性質屬補償金,非屬工資,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勞工職業傷害依法給付「醫療費用」或「損害賠償」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另非屬雇主依法應負屬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係屬補助費性質,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受罰哦﹗

法務二科 黃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07-17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2015-01-22:祭祀公業處分土地收益有關稅務徵免問題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祭祀公業處分土地之稅務徵免疑義。

該所說明,依據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一)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 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劉雅惠 037-460597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2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2012-10-31:個人領取之失業給付及職場學習津貼徵免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人來電詢問,個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及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領取之津貼,是否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就業保險法,而勞工依法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都是屬於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另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事業單位(如民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或民間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所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審查二科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0/31


2012年8月10日 星期五

核釋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表示,為使個人參加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研究發展獎勵評獎作業,所取得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有一致性認定標準,該部於今(10)日發布釋令,規範認定原則,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取得政府機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發給之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獎勵金或補助費授與人事前訂定獎勵研究之一致性評選標準,明確規範參加資格及給付條件。

二、個人得自行決定研究題目參加評獎,研究成果經嚴謹之審查程序評定優良者,始得支領獎勵金或補助費。

三、獎勵金或補助費非屬受領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亦無對價關係:

(一)受領人為參加評選所從事之研究工作,非屬其職務或工作之一部分,亦無強制性。

(二)獎勵金或補助費之領取資格及金額多寡,係依受領人研究成果之評定等級而定,非受領人之經常性待遇,受領人亦毋須提供對等勞務。

(三)受領人經評選符合領取獎勵金或補助費之資格後,授與人不得以與研究成果無關之因素,包括不得以受領人未擔任特定職務、任職未滿一定期間或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取消受領人資格、終止獎助或核減給付金額。

(四)授與人未要求受領人將獲獎之研究成果讓與其指定之人。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規範個人取得研究獎勵金或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之認定原則,係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立法意旨予以訂定,應一體適用於發布日以後發生之案件,另於本令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本令規定。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8/10


2012年7月12日 星期四

自然人債務人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同意減免之債務,如債權人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信用卡持有人積欠信用卡債務的問題一度延燒,債務人無力還錢,除了造成金融機構呆帳外,甚至容易引發各種社會問題,因此,為了鼓勵還款能力不足的自然人債務人儘速出面處理債務問題,金融機構與自然人債務人間已透過債務協商方式,以有效處理是類問題。惟納稅義務人時有疑問,金融機構同意減免自然人債務人的債務金額,是否屬金融機構對該債務人的贈與而應課徵債務人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予課徵綜合所得稅。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如該金融機構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無償移轉財產的目的,則金融機構為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還款而免除的債務如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或債務人積欠之本金等,非屬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亦非屬債務人的所得,免依前揭法條規定課徵債務人的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7/12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的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參與依法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可免納所得稅。至於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之照顧與訓練,以教導其製作麵包、餐盒、手工藝品等方式,使身心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陶冶、豐富其生活,類此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其功能界定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理訓練、技藝陶冶及休閒活動等,並非以「就業」及「生產」為目的,且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間並無勞僱關係,該等機構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活動並肯定其學習表現,按其學習成果核發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時,其與雇主間具有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其因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6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員工推薦進修-學費補助可免稅

臺南市鄭小姐來電詢問:員工取得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政府機關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無免納所得稅的適用。因此,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

【2010/12/09 經濟日報】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領取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及子女之教養補助免納所得稅

陳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於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其領取任職警察局發給之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內政部警政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及第36條之1規定發給警察人員醫療照護費用、安置就養費用及其子女之教養補助,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9/2


2010年7月19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獲政府慰助金-免納所得稅

林口郭先生來電詢問:政府發放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是否須申報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2010/07/19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各項給付,是否應列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說明,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財政部97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700499660號令釋示,免納所得稅。所以個人於年度中若有領取上開給付,依法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法務科 審核員 張鳳娉(07)分機758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29


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醫藥學院依該校「自願捐獻遺體供醫學教學與研究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慰問金,經財政部核准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之醫療補助,不論該補助係由醫療費用扣除(減免)或醫療費用先全額給付補助款事後再致贈,均係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醫療費用之減免;考量其捐贈目的係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是有關醫院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釋意旨,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15


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員工取得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所得稅?

(桃園訊)中壢陳先生詢問,取得經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5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登記旋即轉售,有利得須報繳所得稅

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該局指出,日前在查核轄內一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某李姓商人先以2,800萬元向原地主購入土地,惟未辦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3,6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將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此時李君出售標的非屬「土地」而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故李君因該宗交易所獲取利得810萬元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不屬出售土地利得,無同法第4條第1類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雖李君主張所賺得8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仍被該局補稅加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在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前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得不償失!

審查二科 曾科長(06)2223111轉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2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11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性質,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屬政府贈與,幼兒家長取得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國稅局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

南港稽徵所 張股長 (02)2783315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購買農地未過戶而轉售他人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有一位王姓納稅義務人60年間與兄弟等5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94年度兄長將前揭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4 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此筆收入,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因囿於當時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乃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土地實際上係其與兄弟等5人共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固免納所得稅,惟得以免稅之對象僅土地所有權人,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自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原告兄弟等5人同共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乃為解決渠等有人不具有自耕能力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問題,遂直接登記於有自耕能力之兄長名下,以規避行為時土地法第30條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之規定。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原告兄弟等4人既未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自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渠等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而已,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乃屬兄長所有,嗣後兄長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甲君,得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者,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即其兄長。該局依法核課王君其他所得,並無不合,乃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前揭類此案例,土地出售時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倘有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法務二科 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21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土地交易免稅-限所有權人

王家兄弟合資購買農地,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兄長名下,後來出售,王君(化名)亦分得款項。南區國稅局核定王二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王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指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於民國60年間與兄弟等五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

94年兄長將該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四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這筆得款,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王君主張,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才將土地登記於兄長名下,實際上是兄弟五人共有,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二敗訴。

【2009/10/22 經濟日報】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


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個人購買土地未過戶至本人名下,即轉售予第三人,所獲利益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屬權利交易所得,無免稅規定。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10月以4千萬元出售土地一筆予乙君,惟該筆土地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並非乙君,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出資購地後未登記過戶至本人名下,旋即於同年11月以4千6百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由原所有權人甲君直接移轉過戶為丙君名下,乙君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收取售地價款,其間所獲利益6百萬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7類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除歸課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220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查詢,以免因誤解法令 遭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9/22


(注意:不要誤以為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