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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投資型保單之投資帳戶收益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專設帳戶之各類所得,依其所連結之投資標的性質,區分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銀行存款、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或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公債及公司債、公開發行股票、台灣存託憑證等)及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外基金、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外國銀行金融債券、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

該局就上開所得類別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分離課稅之利息或其他所得: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其他所得,不併計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利息所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0元者,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3.股利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4.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海外所得部分,同一申報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1.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

2.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3.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4.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帳戶於發生所得時課稅,嗣後如發生虧損時,除了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中「財產交易損失」得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外,其餘投資標的所產生之虧損,均無法由所得中扣除。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3


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投資型保單-不課遺產稅了

投資型保單不課遺產稅了。財政部初步決定,投資型保單除非是帶病或高齡投保,否則不分保險或投資帳戶,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都比照壽險給付享有免稅待遇。

財政部這項決定,新舊保單將統統都適用,且不再堅持需符合「適格保單」要件者,才可享有保險給付免徵遺產稅的優惠。未來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條件下,投資型保單除了需要繳納少額的所得稅外,幾乎沒有額外稅負。

行政院賦改會曾經針對投資型保單做出應有條件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的決議,財政部去(98)年11月就所得稅部分訂出基本原則,即屬於投資專屬帳戶的收益,須按其連結的商品性質徵免所得稅;但有關遺產稅的課稅規定,則處於未確定狀態。

財政部最近做出初步決議,在遺產稅率調降為10%,且多數金融商品均已採10%稅率分離課稅,加上金管會也已就投資型保單訂定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的限制,財政部認為,投資型商品的避稅操作空間已經縮少,按保單適格比率區分是否徵免遺產稅的必要性已經不大。

行政院金管會與財政部曾為投資型保單究屬保險、還是投資意見紛歧,導致投資型保單市場受稅制干擾而有不確定風險,在財政部同意接受金管會的建議後,投資型保單只要不構成重病或高齡投保問題,不分保險或投資帳戶都未來均可視為是保險給付,享有免稅待遇。

財政部指出,投資型保單確定不課徵遺產稅後,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將只對流量課稅,也就是投資收益每年都要課徵所得稅,


1.不過若投資收益來自免稅所得如證券交易所得時,該筆收益亦比照享有免稅;


2.若投資帳戶收益屬於分離課稅所得,如公債或公司債收入,該筆收益即按10%課稅;


3.如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益則享有27萬元免稅。


新聞辭典》適格保單

投資型保單擁有「保障」與「投資」兩種帳戶,兩者合計即屬理賠金額。保險帳戶享有免稅,為避免因此出現真投資、假保險,並坐享免稅的弊端,投資型保單必須符合行政院金管會所訂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才算是適格保單。

所謂適格比率是指身故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後所得的比率,計算公式為:適格比率=身故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換言之,只要投資比例愈高,保障就要隨著提高。

適格比率會依被保險人的年齡而有高低差異,例如40歲以下最低比率是130%,41到70歲是115%,71歲以上是101%。

【2010/08/01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或保險人處分或贖回所連結投資或運用標的者,保險人應於收益發生之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該投資型保險之收益,除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外,凡屬國內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者,均須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中,並依相關稅法規定課稅,但有下列情形者,則免計入所得總額中課稅:
一、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所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並無影響,至於其後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該投資帳戶之收益,


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為分離課稅者,無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為營利所得所分配之股利,該可扣抵稅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為存款利息所得,亦可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扣繳稅款亦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減除。


至於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收益,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尚無課徵基本稅額問題。

中南稽徵所 段股長 (02)2543305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3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險課稅與問題

【文/林隆昌會計師】投資型保單課徵所得稅的法令已經在98.11.6公布,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法規目前還有遺產稅的部份尚未確定,先就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部份摘要重點,並討論相關問題。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

(一)自99.1.1起對訂約之要保人課稅

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再課所得稅與基本稅額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三)要保人解約贖回免再課稅

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四)保險人應辦理所得扣繳通報

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中華民國境內收益,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課稅影響及未解問題

(一)資金隱藏功能不再

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保險人並應依規定將投資標的或運用標的所生收益辦理扣繳及申報,等於是將投資保單的投資財產全面稽徵連線,故99.1.1以後所簽訂應稅的投資型單應立即失去資產隱藏功能。

(二)明確規定解約金不課稅

有關人身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如何課稅,過去財政部未明文。本次投資型保單對於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之規定十分明確,不致再產生爭義。

(三)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如何處理未規定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人的投資型保單在要保人先於被保人死亡時,該保單財產價值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財產價值應如何計算?等問題,似應告訴納稅人。還有若在保險期間,要被保人不同的保單更改要保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如何計算其贈與財產價值?似也應告訴納稅人。

至於簽訂在98.12.31前的投資型保單,不對要保人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該保單於99.1.1以後更改要保人,是否受本函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保障,仍不對要保人課稅?

(四)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應如何課稅

本次課稅函釋「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其解釋有三項問題:

1.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說要保人繳納保費後,若以要保人為受益人,其屬於自有稅後財產返還,自不應再課稅。

2.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一人:受益人取得之「各項給付」,其在被保人生前取得者,應屬要保人對受益人之無償財產移轉。過去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遇到這種情況,應同時課徵基本稅額及贈與稅,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本次函釋釐清不課基本稅額,但對於是否課徵贈與稅未明講,納稅人必又在實務上發生爭論。

3.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依照目前保險給付實務,「保險給付」一詞包括生存給付及死亡給付兩種。投資型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時,其要保人死亡時,被保人也死亡,函釋規定「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其各項給付,既不是生存給付,也不是死亡給付,有就是該給付給受益人者,是要保人的財產在死亡時移轉給受益人,有課遺產稅的問題?不過據悉本段遺產稅的部份主管機關仍在研議應該如何徵免。

4. 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若保單的被保人先死亡,投資型保單的財產價值必須給付給受益人,此時為要保人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受益人,應否課徵贈與稅?贈與金額如何計算?似應對納稅人說明。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二、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稅。


三、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四、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五、該等投資收益如源自中華民國境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四)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填發予要保人。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課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萬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保人並無影響;且本案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不致發生影響。


財政部指出,本案之課稅雖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惟投資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業者均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又投資收益中屬海外所得部分,業者只須在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可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即可,尚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至屬國內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且業者依規定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月底,業者尚有將近15個月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期間應屬充裕。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疑義解答


財政部賦稅署 2009/11/6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98.11.6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明年起-新買投資型保單要課稅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明年起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得報繳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只有明年新買的投資型保單才要課稅,舊保單統統不溯既往。

根據保險業者統計,目前投資型保單共有495萬戶,其中累積保費低於30萬元的占了78%,累積保費100萬元以下的高達94.6%。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多為一般大眾,且金額不大,未來會被課到稅的投資人不多。

官員舉例,如果保單的投資標的是海外商品,假設投資報酬率是10%,只要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就會因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而要申報最低稅負;不過,如果這筆海外所得連同其他納入最低稅負的所得沒超過600萬元,就不用擔心要繳稅。

至於保險給付是否課徵遺產及贈與稅?將等金管會訂出適格與非適格保單的標準,非適格保單的投資收益就要繳遺贈稅。

至於保險業者主張,需一年時間修改作業系統,才有辦法幫保戶計算投資帳戶收益;官員說,明年開始課稅,業者後年初才需要開扣繳憑單給保戶,作業上不會來不及,將按照原訂計畫從明年開始課稅。

官員強調,投資型保單明年起課稅,是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行政院也未反對;由於海外所得明年也將課徵最低稅負,許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連結標的都是海外的投資商品,兩項課稅新制同時實施,才不至於出現空窗期。

官員指出,目前投資型保單大多不課所得稅或遺贈稅,但賦改會決議,保單不論適格與否,投資帳戶的收益都要依投資標的性質課稅。

遺贈稅方面,官員提到,適格保單可享保險給付免遺產稅的優惠,如果是非適格保單,只有保障部分免稅,投資收益還是要課稅。至於保單適格與否的標準,還有待金管會訂定。

【2009/10/27 聯合報】


2009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課稅時點-月底定案

美國商會昨天跳出來反對政府明年對投資型保單課稅,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課稅是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行政院已同意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部分,明年元月起要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最快本月底就會發布解釋令宣布。

不過,投資型保單是否能如期在明年元月起課稅,最近又有變數。財政部官員透露,保險業者透過金管會,爭取課稅延後到民國100年實施,因為明年要做恐怕來不及。保險業者強調,一旦投資型保單要課稅,保險公司必須幫保戶計算投資損益,必須重新更改作業系統,現在只剩幾個月的時間,作業來不及。

但財政部官員表示,行政院原則上訂於明年元月實施;不論何時課稅,舊保單都不會受影響。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金管會資料,目前國內共有495萬人購買投資型保單,其中保費30萬元以下者占近八成(78.27%);如果是100萬元下的保戶,比率更高達94.6%,這些人幾乎都不會被課到稅,顯示投資型保單課稅影響範圍很小。

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注標的有95%都是連結境外商品,大多是基金或連動債。以基金為例,如果是國內基金,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因此這部分投資收益免稅。

【2009/10/12 聯合報】


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投資型保單課稅金管會堅持修法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已決議,明年投資型保單將納入課稅,但是金管會昨天表示,投資型保單課稅一定要修法,否則金管會反對到底。
金管會官員指出,若要修法,必須修所得稅法、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三個大法,因此不太可能明年起就課稅。
但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民眾去買公債,利息所得要課稅;但透過買保單去轉投資公債就免稅,這樣合理嗎?
財政部官員則強調,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本來就要課稅,因此,只需發布解釋令,並不需透過修法的方式。
金管會官員說,投資型保單絕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根據金管會統計,到今年5月底,買投資型保單者平均一年保費支出低於30萬元的占比高62.99%,即超過6成的投資型保單保戶都是一般中產階級。
學者質疑是有錢人才買投資型保單,並不正確。
金管會還指出,目前已有496萬戶買投資型保單,投資型保單的「壽險保額」平均有138.77萬元,但傳統壽險保單平均「壽險保額」只有70萬元,可見投資型保單扮演的角色早已經超過傳統壽險保單。
【2009/07/2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