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2013-04-30: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報稅前停看聽!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特別將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彙整如附件,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點選webcall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相關附件: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4/30


2013-04-30:開立統一發票有無真實交易存在,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2,435,951元,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2,121,821 元,經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121,797 元及處罰鍰10,609,105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追減罰鍰6,365,463 元,其餘復查駁回。猶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關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因此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闡明。故所開立統一發票有無真實交易存在,於客觀上尚有疑義時,自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本案該局已提出相當之證據,並本於經驗法則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交易」,甲公司未能提出反證動搖該心證,使前揭事實達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則甲公司取具乙公司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即有逃漏稅捐之違章。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含進貨、銷貨)之發生,應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資料備供查核,以免因舉證困難而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詹瑞禎 03-3396789 轉 16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30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2013-04-29:營利事業請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其權益將有下列影響:


、逾期申報:


(一)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如盈虧互抵、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等)。


(四)核課期間由5年延長至7年。


、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請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劉宗榮 03-3396789 轉 134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04-29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2013-04-24:檢舉逃漏稅不能以部落格等網路公開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多起依據網路公開資訊大量檢舉逃漏稅案件,例如依據網路美食部落格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但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依據網路等公開資訊作為檢舉逃漏稅捐具體事證,應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審查三科 鍾佑陽 03-3396789轉148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24


2013-04-24: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際。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列報應收乙公司及丙公司2筆債權之呆帳損失,其中一筆係於95年11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分別於95年11月29日、98年3月17日、99年9月6日對該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而列報於99年度。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11月27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依前揭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另有關應收丙公司之債權部分,甲公司於96年5月間接獲丙公司委任律師債權協商會議通知,因路途遙遠不克出席,復於97年6月6日及99年9月6日對該公司聯絡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而列報於99年度。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丙公司96年3月28日即變更營業地址,並於100年11月8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甲公司之存證信函非向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所在地投遞,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核定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各該規定有所不同,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法務一科 鄭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4/24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2013-04-23:海關提醒您進口國際郵包請注意通關須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鑒於屢有民眾不諳進口郵包相關規定,寄送不得進口或須各主管機關核發輸入許可文件方得進口之郵包,該署提醒民眾或業者進口國際郵包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遭退運銷毀而造成損失。

關務署表示,除現行法律規定不得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包括生鮮水果)外,常見須輸入許可文件之郵包物品,包括各類農畜水產品(含肉類食品、植物產品及加工產品)、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收訊機等)、管制之大陸農產品及工業產品、以高壓彈簧、填充壓縮氣體或電動馬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等為動力之各式槍枝(不論有無殺傷力)、輸入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或重量在6公斤以上者、醫療器材、含藥化妝品、供人自用之藥品(含西藥成品、中藥成品及中藥材),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者、供饋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超過限量規定者,均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該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貨物方得放行進口。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但洋菸酒不在免徵進口稅費之列。另進口貨物應課徵之各項稅費,係屬「過境稅」性質,完成通關程序之進口貨物,皆應依法課徵(包括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等)。關務署再次提醒民眾及業者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損失。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47分機或臺中關聯絡電話: 04-23010208。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4/23


2013-04-23: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財政部97年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


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㈢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者,就是營業行為,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4/23


2013年4月22日 星期一

2013-04-22: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1.財政部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2.收入面:

(1)機關團體填寫結算申報書前,請先檢查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就申報書第3頁及第4頁擇一填寫。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及檢附有關明細表供參考。

(2)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為專款專用,仍應將募得之捐款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3)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仍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4)機關團體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3.支出面:

(1)機關團體以前年度結餘款,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已報經核准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各年度之支出。例如:98年度結餘款80萬元,已報經核准於99年度至102年度每年度各使用20萬元,則於101年度使用之20萬元不得列為101年度之支出。

(2)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列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於計算前後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重複列報支出。

(3)機關團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撥之準備金,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4)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原70%,102年2月26日修正)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請儘速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4.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呼籲,101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機關團體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4/22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2013-04-16: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實地盤點結果,核定漏報銷貨額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A公司10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存貨金額3,000萬元,惟該局於101年1月24日派員至其營業處所實地盤點存貨僅餘25萬元,又A公司101年1月1日至同年月24日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

該局依上述實地盤點存貨之結果,核定A公司漏報銷貨額2,973萬元(帳列存貨3,000萬元-盤點存貨25萬元-101年盤點日止之銷貨成本2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86,500元(29,730,000×5%),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以1.5倍之罰鍰計2,229,750元。A公司不服,主張上述存貨存放於臺中處所,但未能提示進貨憑證供核,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帳列存貨金額,應依進貨憑證據實記載,且與實際存貨金額相符,避免造成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游松輝 03-3396789 轉 16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16


2013-04-16: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有放寬,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其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歲以上之年齡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三、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家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四、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五、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該局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案件,均因未能證明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屬生活上資助,惟仍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與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該等案件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經該局剔除其免稅額並補稅在案。

該局提醒,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仍要符合前述相關規定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以免被剔除補稅。

審查二科 謝瓊儀 03-3396789 轉 14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16


2013年4月12日 星期五

2013-04-12:人氣小店 也要開發票了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陳美珍/台北報導】大眾化消費的餐飲名店,免開發票護身符不再。行政院會昨(11)日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財政部對免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得視營業性質及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未來月營業額逾20萬元具連鎖性質採電腦叫號或取餐人氣名店,必須加入開發票的行列。

同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吃店連鎖店加盟店,營業稅率也將由目前的1%提高為5%。財政部長張盛和對此表示,「連鎖店、加盟店」將會受影響;行政院政務委員薛琦則舉例說,具規模的豆漿店連鎖美容業,將成新規定適用對象。

據了解,目前包括知名美容連鎖店曼都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由於部分人氣小吃連鎖美髮店冰品店等,都不開立統一發票,常引發糾紛,財政部去年針對這種現象做檢討,決定修法,賦予稅捐機關對這些公司商號,握有開立發票的最終決定權。

財政部指出,這次修法目的,在使稅捐機關執行輔導作業更具法制基礎。兩年多來,經輔導後,包括阜杭豆漿台灣第一家鹽酥雞等,目前都已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繳交營業稅。

營業稅法修正後,財政部強調,將訂定使用發票的明確門檻,現有免開發票業者中,如大眾化消費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店自助餐排骨飯便當餐盒經營等業者適用這項規範,攤販不受約束

財政部指出,應否使用發票,取決於兩大要件,一是月營業額達到20萬元,第二則是參酌其營業性質,例如採連鎖加盟經營,以電子設備管理座位取餐與叫號,或利用網路銷售、以收銀機開立發票等要件,兩者同時符合的業者,將不再擁有免開發票的保障。

另外,修正草案增列,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有陪侍行為的茶室咖啡廳等均納入營業稅率25%的特種飲食業適用對象。


 圖/經濟日報提供

 資料來源:【2013/04/12 經濟日報】


補充說明: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現行營業稅法



草案修正重點


12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左: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13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21條但書: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22條但書: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23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24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26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如何查定?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本所免費代申請小規模營利事業改使用』ㄛ !


(本文開放直接回應ㄛ!)



 


2013-04-12: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應保存交易文件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仟300萬元,惟其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不一致,亦無法提示仲介商仲介事實相關文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取得及保存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汪麗娜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12


2013-04-12:營利事業因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營利事業如持有上開臺灣存託憑證,因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與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該局強調,該局查核時偶有發現營利事業投資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於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時,將該股利以不計入所得課稅方式申報,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形,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持有該類型存託憑證獲配股利時應特別注意,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該局並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勝利 04-23051111轉71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4/12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2013-04-11: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期營業稅課稅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年4月11日)第3342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有關女性陪侍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二、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

三、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四、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五、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除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外,並使營業稅法制基礎更趨完整,亦將統一發票制度更臻合理公平。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3/4/11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2013-04-10:換屋免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因換屋需求而持有2戶自用住宅並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所出售房地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在原房地及新房地之戶籍登記如符合規定條件,且留供自住之房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原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嗣所有權人或配偶購買新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針對因換屋需要而持有2戶自住房地之所有權人,應於何時在留供自住之原房地或新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之情形,因相關法令尚無明確規範,實務上產生適用疑義。該部乃考量戶籍遷移因個案換屋過程及時序各有不同,或因其他因素致戶籍仍登記於欲出售之房地,於出售原房地(或新房地)後,未能即刻將戶籍遷移至留供自住之新房地(或原房地)等情形,作成上開解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甲君係單身,僅擁有1戶於100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為換屋需要,甲君另於101年1月1日取得B房地(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於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房地(買新賣舊),則甲君應於101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A房地遷移至B房地,始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承上例,假設甲君戶籍仍於A房地,尚未遷至B房地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訂約出售B房地(買新賣新),考量單身者僅能於一處設籍,且甲君出售B房地後仍持續設籍於留供自住之A房地,此種情形亦符合該開條款規定。

該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該令規定3個月戶籍遷移期限之限制。

賴科長基福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3/4/10


2013-04-10: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應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證),均應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局說明,依前揭條例規定,特種勞務之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稅額。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由銷售特種勞務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於次月15日前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某高爾夫球場,於102年3月出售一張100萬元之高爾夫球證,除應課徵營業稅5萬元外,另應課徵10.5萬元(105萬元×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應於102年4月15日前,向本局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4/10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2013-04-09: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營利事業本身之應收帳款,自無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代收貨款之呆帳損失

該局轄區內A公司係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國內代理商,代理銷售貨物予國內營業人,並受託代收貨款,A公司帳上皆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並開立佣金發票,代收代付之貨款以暫收款科目沖轉,因替國外關係企業代收銷售商品之應收款發生呆帳損失36,489,617元,乃申報其他應收款呆帳損失36,489,617元。經查A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雙方未訂立任何書面代理契約,約定代收代付之帳款未收回損失由A公司承擔,僅提供國外關係企業裁定此呆帳損失由A公司單獨承擔之文件,無法認定該損失為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負擔之費用或損失,而經剔除補稅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因本案係國外關係企業之銷貨收入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由A公司代收代付,該代收款並非A公司本身之應收帳款,自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羅彩鳳 04-23051111轉71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4/9


2013年4月5日 星期五

2013-04-05:102/4戶外遊記

 戶外遊記

日期

地點

服務資訊

102.04.05

Fattys
家庭式
義大利
餐廳


電話:(04)2319-4898
地址:408台中市西屯區精誠路50巷1號
服務時間:一至五 11:30~14:30
         
17:30~21:30
     六、日 11:30~21:30
連結Fattys家庭式義大利餐廳

102.04.07

溪湖糖廠
觀光小火車

電話:04-8855868
   04-8852111轉232
地址: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二段762號
服務時間:09:00~16:30
連結:1.溪湖糖廠
   2.bobowin旅行攝影生活
   3.大嬸愛芒果


溪湖
蚵仔麵線
(蚵仔酥)

電話:04-8852545
地址:彰化縣溪湖鎮平和里平和街230號
服務時間:
連結平凡的人也能享有的~美食之窩


102.04.14


銀行山
禾家牧場

電話:04-7385656
地址:彰化市石牌里石牌莊7鄰78號
服務時間:07:00~19:30
網址:1.yushun 的部落格
   2.
涼子是也
   3.北海道牛奶麥片


阿束社咖啡
(奶酪蛋糕、小披薩、鬆餅)

電話:04-7389791
地址:彰化市彰南路3段2巷45號
服務時間:09:00~21:00
連結阿束社咖啡

金雞
山中奇景
美食餐廳



電話:04-7868758
地址:彰化縣花壇鄉岩竹村聽竹街38號
服務時間:11:00~21:00
連結金雞山中奇景美食餐廳


102.04.21

羅林小館

電話:(04)2463-0573
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福科路845-1號
服務時間:一至六 11:30~14:00
         
17:30~21:00
連結:1.小菁旅遊美食心情分享
   2.我愛布丁還有馬鈴薯
   3.Renee's 雙城故事

台中
都會公園

電話:(04)2461-2483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都會園路1215巷140號
服務時間:室內 09:00~17:00
     戶外 06:00~21:00
連結台中都會公園

102.04.28   大黑松
小倆口-
元首館

電話:049-2918668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四段219號
服務時間:09:00-17:00(平日)
免門票09:00-17:30(假日)
連結大黑松小倆口-元首館

噴水餐廳 
電話:049-2982063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439號
服務時間:11:00–14:00 17:00–19:30
連結Claire x 每日拋

18度C
巧克力工房

電話:049-2984863
地址:545 南投縣埔里鎮慈恩街20號
服務時間:10:00-22:00 全年無休
連結18度C巧克力工房

埔里
鯉魚潭

電話:049-290341104-23140355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鯉魚2巷20號
服務時間:
連結埔里鯉魚潭

胡國雄
古早麵

電話:049-2990586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仁愛路3號
服務時間:08:00~20:00
連結涼子是也


 


 


 


 


 


 


 


 


 


 


 


 


 


 


 


 


 


 


 


 


 


 


 


 


 


 


 


 


 


 


 


 


 


 


 

2013-05-05:102/5戶外遊記

戶外遊記

日期

地點

服務資訊

102.05.05  微熱山丘
電話:0800-292-767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鳳山里八卦路1100巷2號
服務時間:09:00~20:00
連結微熱山丘

南投星月天空夜景景觀餐廳
電話:049-2292999
地址:南投市猴探井街146巷200號
服務時間:一至五 17:00~24:00
     六、日 11:00~24:00

小牧口創作料理
電話:049-223-9496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文林路89巷10號之1
服務時間:08:00~17:00
網址:小牧口創作料理

102.05.11  彰化花壇-筑園餐廳
電話:04-7880303
地址:彰化縣花壇鄉泰元街69號
服務時間:11:00~14:00
     17:00~21:00
連結彰化花壇-筑園餐廳



電話:
地址:
服務時間:
連結




電話:
地址:
服務時間:
連結


102.05.26  




電話:
地址:
服務時間:
連結


電話:
地址:
服務時間:
連結


 


 


 


 


 


 


 


 


 


 


 


 


 


 


 


 


 


 


 



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2013-04-02: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屢有發現進口人虛報擅自竄改發票上之交易條件(如將EX-WORK 或FOB改為CIF),致生短報運費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繳驗變造發票而受罰,該署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因此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價格為基礎。CIF為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及運費(Freight)之簡稱。故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計入加總計算。若為FOB(船邊交貨)者,則應加計國際運費保險費後方為CIF價格。

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多次查獲廠商實際交易條件為EX-WORKFOB,惟報關發票之交易條件卻竄改為CIF,前者短報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後者則短報國際運費保險費。故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繳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不等之罰鍰,另涉變造發票部分,並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果至為嚴重。

關務署鄭重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因小失大,誤觸法網得不償失。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35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4/2


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2013-04-01: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憑證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就其關係所得額之部分帳證簿據未能提出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而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9百餘萬元,國稅局就其所提示之帳證簿據深入查核,發現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交易並非透過他人仲介,而係由甲公司自行處理,難以認定有支付佣金之必要,遂依查得資料予以剔除,核定應補稅額2百餘萬元。因減除該項佣金支出後,核定所得額已超過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甲公司不服國稅局處分,主張核定之所得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惟核定所得之上限僅限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才有其適用。而本案係因甲公司未能提出有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予以剔除佣金支出,屬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自無上述查核準則規定核定所得額上限之適用,本案經甲公司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而並不是於申報時,預期獲得所得額利益大於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因而心存僥倖而違背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

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