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暨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其權益將有下列影響:
一、逾期申報:
(一)按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方式。
(三)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逾期申報,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享有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如盈虧互抵、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等)。
(四)核課期間由5年延長至7年。
二、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並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停止營業。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請注意如期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劉宗榮 03-3396789 轉 134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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