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2013-04-02: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屢有發現進口人虛報擅自竄改發票上之交易條件(如將EX-WORK 或FOB改為CIF),致生短報運費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繳驗變造發票而受罰,該署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因此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價格為基礎。CIF為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及運費(Freight)之簡稱。故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在計算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計入加總計算。若為FOB(船邊交貨)者,則應加計國際運費保險費後方為CIF價格。

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多次查獲廠商實際交易條件為EX-WORKFOB,惟報關發票之交易條件卻竄改為CIF,前者短報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保險費,後者則短報國際運費保險費。故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繳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不等之罰鍰,另涉變造發票部分,並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果至為嚴重。

關務署鄭重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務必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因小失大,誤觸法網得不償失。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35分機。

陳金標 (02)25507837
財政部關務署 2013/4/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