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2013-04-09:代銷商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銷商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並非營利事業本身之應收帳款,自無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代收貨款之呆帳損失

該局轄區內A公司係其國外關係企業之國內代理商,代理銷售貨物予國內營業人,並受託代收貨款,A公司帳上皆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並開立佣金發票,代收代付之貨款以暫收款科目沖轉,因替國外關係企業代收銷售商品之應收款發生呆帳損失36,489,617元,乃申報其他應收款呆帳損失36,489,617元。經查A公司與國外關係企業雙方未訂立任何書面代理契約,約定代收代付之帳款未收回損失由A公司承擔,僅提供國外關係企業裁定此呆帳損失由A公司單獨承擔之文件,無法認定該損失為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負擔之費用或損失,而經剔除補稅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因本案係國外關係企業之銷貨收入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由A公司代收代付,該代收款並非A公司本身之應收帳款,自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日後稽徵機關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羅彩鳳 04-23051111轉71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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