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2014-10-30:假借股票信託規避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假借股票信託方式移轉名下股票,未依規定完成股票信託登記及塗銷登記,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股東信託移轉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應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規定,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或核定免稅證明),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至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倘若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則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透過股東轉讓通報表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檔交查發現,A公司股東甲君將名下公司股票4,917,000股移轉予乙君,乙君未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147,510元,該公司雖主張甲君與乙君股權移轉係因終止信託契約,由受託人甲君返還股票4,917,000股予信託人乙君,但是受託人甲君並未依信託法第4條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規定,檢附前揭信託契約及贈與稅繳清(或免稅核定)證明文件辦理信託登記,該局乃以該信託行為未成立,股票轉讓屬於買賣行為,依法補徵證券買受人(代徵人)乙君證券交易稅147,510元外,並處以罰鍰147,510元。

該局特別呼籲,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辦理股票信託移轉時,應依信託法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信託過戶登記,以免因不諳相關作業規定,未合法完成信託過戶登記,而誤以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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