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2014-10-13:未辦竣戶籍登記遭補徵特銷稅(俗稱奢侈稅)加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2年11月28日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在持有期間內辦竣戶籍登記,自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免課特銷稅,而未依法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是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至少其中之1人,必須在持有期間內設立戶籍登記,且直至訂立銷售契約之日止戶籍仍未遷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遭補稅加罰。

審查三科 助理員 葉美蘭(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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