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2014-10-02: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詢問,公司因氣爆事件給予所屬受災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該局說明:
一、按「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0類所得所明定。

二、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憑單申報;如是筆慰問金係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因該會與員工無僱傭關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三、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住家受損,可請員工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歐淑貞(07)7256600 分機:77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0/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