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2014-10-16:委託人提供已稅基酒委託產製酒品可否辦理退稅?

從事菸酒貿易之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委託某酒產製廠商產製酒品並提供已稅基酒為原料,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的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菸酒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依菸酒稅法規定是可免徵菸酒稅,惟應由產製廠商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稅採購方可符合免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3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向國稅局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不予退還已繳納之菸酒稅。

國稅局提醒貿易公司如果要委託代製菸酒,應委託領有許可執照之菸酒製造業者,且受託製造時應報請財政部備查後,持備查文件及委託代製合約書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後,才可開始產製。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0/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