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2016-06-01:公司收回股票,是否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每邇來常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的股份,再將買回的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即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如有稅務疑義可逕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免漏未報繳,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23111轉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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