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2016-06-20:(影音新聞)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購買新車相關規定之說明

請觀看本局稅務e新聞(網址:https://youtu.be/9IaT6iWjgU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於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在該期間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4年以上之150C.C.以下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該局說明,當民眾的中古汽、機車是在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則以該報廢日或出口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內或往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均符合條件。舉例如下:甲君於104年12月1日先購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俟後於105年4月1日報廢中古汽車,故以105年4月1日為基準日,往前6個月推算日期為104年10月1日,甲君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在往前6個月有效期限內,符合條件。

該局呼籲,由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明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必須在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才符合條件,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報廢日期不得超過6個月,民眾在購買新車時可洽請經銷商或進口商協助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留意有效期限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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