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2015-01-16: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最近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已依法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保留盈餘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又公司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及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最近該局查獲轄內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度依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並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嗣於101年將該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售與員工時,卻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申報,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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