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2015-01-29: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免課遺產稅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該條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素敏 04-22612821分機1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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