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2015-01-29: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該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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