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四種情形仍須填發扣繳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逾期(104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4)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虎尾稽徵所綜所稅股 廖珍婷(05)6338571轉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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