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15-01-21: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誠實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

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按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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