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贈與土地或房屋時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核定期間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他人財產,應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以土地或房屋贈與他人,因須於贈與契約訂定之日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契稅,故申報贈與稅期間可扣除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之日起至稽徵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的期間。如果係以房屋及土地併同贈與時,其申報期限的計算,係以30日加上核課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期間較長者,而非上述三項期間之合計,請贈與人留意。

該局同時提醒,雖然贈與房地產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核稅期間,惟若贈與人不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期限過後,即刻申報贈與稅,極有可能因疏忽而贈與申報期限,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的罰鍰;或贈與人在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則應自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報之日止,就補報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所以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或加計利息。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210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4


贈與不動產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定期間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以不動產贈與他人,並依限申報土地現值契稅,可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與契稅之期間較長者,作為贈與申報期限。

該局表示,關於不動產之贈與,依平均地權例條第47條第1項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契稅,並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若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期間,已贈與稅之申報期限,可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契稅期間,作為贈與稅之申報期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可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及契約期間之計算,以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之日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並以核定土地增值稅之期間契稅之期間較長者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漏未報繳情事,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繳應納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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