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須為同一申報戶之人所繳納,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其父健保費,該局以其父依附投保之被保險人為甲君之,渠與甲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其父有支付健保費予其弟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扣除額減除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故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親屬繳納,亦即負繳納健保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需與依附投保之眷屬同一申報戶,始得扣除。

該局呼籲: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有關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之申報扣除,皆應遵循上開原則,否則將會被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楊科長(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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