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申報「大額」之捐贈列舉扣除額,請保留相關資金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每筆數萬元,全年累計數十萬元,惟受贈單位否認收到捐款開立捐贈收據,而納稅義務人又無法提供捐款的資金來源與捐款流向,國稅局乃剔除該筆捐贈扣除額,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以不實之捐贈收據申報扣除,若有捐贈事實,除了要保留收據外,更應注意保留匯款資料其他相關資金證明文件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科 稅務員 鄭鎮宗(07)7256600分機754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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