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已核定,今(99)年7月1日起,來台參展或舉辦臨時商務活動的外商事業,購買與展覽或商務活動有關貨物或勞務,全年營業稅總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內含5%的營業稅可在次年上半年申請退稅。
財政部已完成外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須知草案,針對外國政府同樣也給予台商相同退稅或免稅優惠者,該國企業來台參展的相關支出,即在退稅之列。
依據草案規定,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在台購買貨物或勞務總額內含稅額逾新台幣5,000元(相當於消費額達10萬元),且其消費項目包括:從事陳列或展示相國及附屬業務有關的貨物或勞務;在台境內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及市調等臨時商務活動,即可申請退稅。
我國現行營業稅率為5%,申請退稅者需取得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間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收據正本,運輸事業開立的火(汽)車、船舶及飛機等收據或票根正本等。
每年開放申請退稅的期間為1月1日到6月30日,符資格者可自行申請也可委託會計師、記帳士或律師等中華民國境內、外代理人代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退稅權利。
申請退稅的外商企業可以自由選擇退稅方式及退稅幣別。根據草案,申請人可在申請書內載明受領退稅的方式,並指定以申請人或代理人為受款人,退稅方式包括二種:劃撥或支票退稅。
以劃撥退稅者,指定劃撥帳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的新台幣存款帳戶,即以新台幣撥付。
【2010/06/22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外商參展-享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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