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廠商承攬水利機關工程所請領之保險費應計入營業稅銷售額

財政部表示,水利機關於發包營造工程時,承攬廠商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以下簡稱保險注意事項)」規定,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並檢附保險費單據向水利機關請款,該等保險費應計入承攬廠商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雖係水利機關依保險注意事項規定強制承攬廠商投保,並以水利機關為要保人,惟該保險注意事項係水利機關基於風險分攤原則及減少工程風險損失使工程順利進行而訂定,無任何法律授權依據,亦非水利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非屬法律強制規定,與一般營業人基於私法契約關係,藉由雙方合意所訂定之承攬契約無異,故承攬廠商向水利機關請領之保險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上述之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外,承攬廠商依保險注意事項規定,投保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係為補償廠商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僱人及工程相關人員受體傷或死亡或有財物損失,應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故保險之實際買受人為廠商,其支付保險費與保險公司並取得保險公司書立之保險費收據後再開立憑證向水利機關請領廠商管理費,亦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

財政部呼籲水利機關營造(安裝)工程之承攬廠商如有收取上開保險費或廠商管理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規定,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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