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非營利團體以套裝行程作為籌募善款之對價,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團體,如有提供勞務或貨物,而取得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甲基金會以提供住宿券温泉游泳池咖啡屋等套裝行程旅遊券作為專案捐款的對價,没有依規定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基金會不服,主張其推出捐助專案的目的在籌募善款,是附負擔的捐贈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基金會雖然登記為公益財團法人,但也有辦理食堂山莊等營業登記,而本件捐款專案是以促銷旅遊行程的方式,來達到募款的目的,甲基金會雖然以捐款名義對外招募,實際上仍屬於甲基金會銷售「套裝行程旅遊」的對價,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縱使甲基金會有將部分收入捐贈其他慈善團體,也與本件營業稅的課徵無關,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基金會敗訴。

國稅局提醒非營利團體,如有提供貨物或勞務作為募捐的對價,一定要據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之外,還要繳納罰鍰。

法務一科 封稽核 06-229808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