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申報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等特殊情形,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即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因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範圍,故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請使用依財政部訂定格式所印製之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899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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