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王姓納稅義務人向該局詢問,指稱其父母親莫拉克颱風來襲遭土石流淹埋同時罹難,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列報配偶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莫拉克颱風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的災情,除財產損失外,亦發生民眾傷亡,其中不乏家庭成員同時罹難之案例。依據財政部83年6月3日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200萬元(現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夫妻因意外事故同為罹難者,依法僅其中一人得列報配偶扣除額,並非兩者皆可列報;惟應由何人列報,繼承人可視案況採最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0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