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獨資商號換負責人-貨物移轉應開發票

路竹鄉陳小姐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並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如果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2009/10/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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