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樂活節稅/超額欠稅-當心限制出境

羅倫家(化名)的妻子兩年前過世,他獨自扶養六歲的女兒和四歲的兒子,父兼母職又需工作,相當辛苦。周雲香(化名)是羅倫家的部屬,她在美國長大,學成後返台任職,因為工作能力強、為人親和,許多同事都很喜歡她,羅倫家也對她心生好感,在2007年期間,陸續贈送她珠寶豪華車子,而周雲香收到禮物後,也不置可否、態度模糊。若羅倫家對周雲香的贈與行為,未向國稅局主動申報,是否會引起稅務上的問題?

依台灣2007年3月21日修正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且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繳納的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此外,依第39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執行追稅者,則在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期間。

也就是說,國稅局徵收稅捐時,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就不再執行。若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就不得再執行。

由於稅捐稽徵法第23條在2007年3月5日修正,修正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案件,自修正之日起,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也不再執行。

以本案贈與稅為例,羅倫家是在2007年1月1日贈與周雲香,應於30天內做申報,也就是最晚須於2007年1月31日申報。贈與稅申報截止日後,最長將有七年的核課期間,也就是一直到2014年1月30日,國稅局將稅單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往後還有五年的徵收期間,到2019年1月29日截止。

如果這五年的徵收期間當中,移送強制執行,以往的規定是強制執行的期間不可算入徵收期間,因此移送強制執行結束後,徵收期間將繼續下去,直到滿五年為止。

不過按照過去的規定,造成很多人十幾二十年都在強制執行期間,等於失去人身自由,也有不少人因欠稅而避走國外,長期無法回台,因此2007年修法後,讓那些在修法前已經移送強制執行者,最長僅能再有五年的強制執行期間;而修法後才移送強制執行者,執行期間以五年為限。

要注意的是,若羅倫家欠稅不繳,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一、令國稅局產生逃稅疑慮;二、自2008年8月15 日起,如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董事,逾繳納期限之欠稅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200萬元、行政救濟終結前欠稅及罰鍰單計或合計達300萬元。

超額欠稅確實可能面臨被限制出境或被管收,除非儘早繳清,否則恐只能待至核課期間、移送強制執行期間、徵收期間屆滿,才能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事實上,最簡便的解決之道,當然還是儘早將稅款付清,或者提出擔保便可被允許出境。以贈與稅為例,2007年修法後,只有七年的核課期間、加上五年移送強制執行期間五年徵收期間,只要等到17年滿,國稅局即沒有權利再要求課稅。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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