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智原補稅7千餘萬

【張國仁/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半導體公司的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電子服務部等部門,並不屬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的部門,不適用研發的投資抵減規定,國稅局在查核課稅時,不准核定此部分研發支出,並無違誤。

智原科技公司結算申報92年度營所稅,原列報免稅所得7億877萬5,168 元。但國稅局只核認其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的免稅所得僅1億8,708萬4,795元,應補稅額7,433萬4,227元。

由於雙方看法差很大,影響稅額頗鉅,鬧上法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納北區國稅局對獎投項目投資抵減規定的說明及計算公式,日前判決,智原敗訴。

北區國稅局認為,智原免稅項目中智慧財產權元件(IP)非屬第2次核准免稅產品,另委託設計(NRE)與免稅核准函所載受獎勵免稅項目不符,否准認列,並依獎投條例第6條免徵營所稅計算公式規定,按投資計畫勞務有關的委外設計勞務成本,占設計勞務總成本的比例,核算委外設計比 23.68%,核定免稅所得1億8,708萬4,795 元。

智原不服,申請復查,經北區國稅局重新審查後,僅同意追認免稅所得為1億2,895萬1,867元。智原為此與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智原雖主張國稅局的原處分書,對於該公司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電子服務部所屬人員,何以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並未加以說明。

但經查,設計發展部、系統整合服務部及電子服務部等部門非屬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新技術的部門,而且智原所提示的研發計畫,僅是產品簡介的簡報說明,並沒有提示該公司內部規範的研發計畫與紀錄,無法證明這些部門確有研發的事實。

工商時報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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